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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 张三从李四处购买了二手房,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以所购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为抵押权人,张三为抵押人。该二手房在张三之前有过二次房屋交易,最初的房屋使用人对该房屋的转让提出异议,向法院起诉,列所有前手、包括张三为被告,法院判决房屋交易无效,但诉讼各种未列银行(抵押权人)为第三人。现在张三不还银行贷款,银行的抵押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银行如何做能够保障自身的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茗晴(天津-河西区)
提问时间:2012-08-2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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