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乡村公路堆放砖块算非法占用道路从事非法交通活动吗?
乡村公路堆放砖块算非法占用道路从事非法交通活动吗? ㈢道路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宣威市双龙街道龙华社区苏湾村106号门口路段,该事故现场为变动现场,肇事车辆未在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至宣威市龙华村委会苏湾村,其路面宽为415cm,南至宣威市龙华村委会龙华小学,其路面宽为425cm。现场中心道路有砖块堆,位于宣威市双龙街道龙华社区苏湾村106号门口,长1350cm,宽310cm,高120cm,剩余路面宽180cm。在砖块堆的北侧方有一口棺材,头朝南尾朝北,头距道路西侧边缘52cm,尾距道路西侧边缘75cm。车辆坠落入地里的大体位置位于棺木的右侧,道路西侧边缘,其路面离田地高290cm。在砖块堆的南侧停放有一辆号牌为云DB4279的货车,该车左前轮距道路西侧边缘38cm,左后轮距道路西侧边缘70cm。事故道路为村间道路,肇事时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水泥路面。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9月15日,苏克拥驾驶南洋牌人力三轮车(装电驱动)货箱中载何会琼(苏克拥的妻子),从宣威市双龙街道龙华村委会苏湾村77号沿龙华村村间水泥路驶往宣威市市区方向,18时10分行驶至宣威市双龙街道龙华村委会苏湾村106号门口路段时,遇道路东侧有砖块堆放,于是苏克拥驾驶南洋牌人力三轮车靠右行驶其车左后轮碾压砖块导致该车右侧翻坠入道路西侧地里,造成乘座人力三轮车的何会琼受伤送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陈道先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其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苏克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道先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何会琼此事故无责任。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陈锐琼(云南-曲靖)
提问时间:2012-08-25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