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如何证明2家公司为协作关系
如何证明2家公司为协作关系 有一员工入职时同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2月8日到期,在2011年7月转入深圳公司,并由深圳公司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但是2家公司有不同的法人及营业执照。现在员工被上海公司开除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的单位为深圳公司。深圳公司想以:同上海公司是协作关系,代为在当地缴纳保险和社保而已,没有实质劳动关系为由,让该员工找上海公司处理纠纷事项。请问,这样在法律上是否允许?要证明2家公司是协作,一般要写怎样的证明文件?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黄丹凤(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2-08-24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