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法律赋予权利的问题
该约定违法,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既然有约定禁止你公司披露香港公司,那么你们有保密义务。
但如果香港公司不履行委托义务的导致你和德国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的,那么你可以向德国公司披露香港公司,这个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
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
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
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
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
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我的补充: 2012-08-23 09:40
所以这样看来,对于你们之间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你们是不得向德国公司披露香港公司的,有保密义务。但一旦香港公司不履行他的合同义务时,那么你们完全可以向对方披露了。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如果香港公司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你方完全可以向对方披露,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
如有需要,可以致电咨询,了解详情后作出准确的分析。
如果香港公司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你方完全可以向对方披露
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