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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的人事纠纷

交通事故引发的人事纠纷 2012年8月21日,本人骑摩托车不慎将一名路人刮伤,我想领她去医院检查,但是他说他有事,而后该路人将我的摩托车强行推走,然后我就打电话给亲戚a、亲戚b,之后我们一同到了那个路人的住处,想将摩托车要回,双方有些争执。然后受伤者的老婆便打电话给他儿子,几分钟之后他儿子便带着四个人来到争执场所,双方交流不畅,对方便开始动手打人。报警之后在派出所双发协调对此事件进行私了。但是,后来发现我的亲戚a头部受伤了,这个受伤部位3年前做过开颅人造骨头,该部位发生凹陷。因事情发生当时并未发现头部受伤,于是我的亲戚b便签字同意私了。带起去医院进行两次诊断医生说还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一星期以后进行复查。可是亲戚a的家人现在想把所有责任推到我本人身上,并要求立字据要求我本人因此次事件后对亲戚a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事情大体就是这样,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该承担这样的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yorey……(山东)
提问时间:2012-08-22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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