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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上班八十小时,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十二小时,上午四小时,下午四小时

一周上班八十小时,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十二小时,上午四小时,下午四小时 一周上班八十小时,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十二小时,上午四小时,下午四小时,晚上加班四小时,中午会强制连班一小时,晚饭也有半小时(不连罚款),星期天白天八小时,晚上不加班,星期一至星期六晚上加班费只有正常上班的114%,星期六上班跟平常上班一样,星期天八小时工资只有正常上班154%,两个月就休息过一天,请问这些有哪些是违法的?辞职不给辞工书,说五号到十号才能给,法律有这样规定吗?,还有作为试用期员工,辞职十天后还不给结算工资让人走,这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尽(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7-08-14 12:35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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