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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的合同没有交予对方有法律效益吗

补充的合同没有交予对方有法律效益吗 我是在县级做汽车销售的,我所销售的车子是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从4S店拿车作为我的商品车(4S店是市级一级经销商,我们是市级下属县城二级)。当时我和一级经销商签订的合同是他们授权我作为当地唯一的一家某品牌汽车A、B网经销商。
其中注明如因二级经营不善,一级有权撤销其经营权。合同终止日期为今年年底。
这期间因为种种原因,和一级经销商闹得有些不愉快,在我们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一级在我们当地又找了一家经销商销售这个品牌轿车,并要求我们退还车辆,我们予以拒绝。后来经过协商,把我所经营的这个品牌分为A、B网,我单一销售其中一个A网,另外一家销售B网,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大致内容是授权我为当地A网经销商等等.但是合同签订好之后,他当时都没有给我,说第二天来我们当地和那家谈好之后再把合同交给我,结果迟迟没有谈好,说那家不同意。那份所谓的“补充合同”到现在还在一级那里,我现在手里还是最初签订的那份合同。我现在该怎么办?这份所谓的补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我现在起诉一级的话是以哪个合同为准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雷克萨斯75……(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2-08-2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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