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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能否认定是挪用资金罪

这种情况能否认定是挪用资金罪 董某在2009年任航运公司经理期间把公司的船卖了28万元,事前跟主管局副局长(兼航运公司书记)汇报把这28万元投资到别的公司,每年收益4万。并且和公司出纳和会计都商量过(都没有形成文字,因为公司没有效益出纳和会计都在外打工)后来卖船款都打在了董某私人账户上。董某就分期分批的投资了21万元,其余的就放在帐上作为公司的流动资金发了会计和出纳等3人的工资。因为投资失误没有收到任何款项,连本钱都难以追回。但09年到2011年每年都有发放工资。现在公安机关介入,局长说打了招呼但没有表示同意。会计和出纳说是事后打的招呼。现在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把董某逮捕,请问这种情况能认定是挪用资金罪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董洪清(江西-九江)
提问时间:2012-08-19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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