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签订施工合同吗
合理合法,
你好!
1、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责任能力。分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中标后不能将该中标项目转给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其他公司。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
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后果。
4、因此对方的理由合理合法,建议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提供总公司的账户,这样对方就不能拒绝打款了。
5、如分公司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上可以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将合同当事人变更为总公司和招标方。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您好,一、首先,须须看招标文件对此有无具体要求;
二、建设方已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则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会计核算中心至少应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其心以中标方与合同方单位不一致(即要求合同方必须是中标方总公司)为由不予拨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可由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
可以的
合理的
合理合法。建议协商解决为宜。
你好!
1、首先你要清楚,关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性质。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分公司需要设立登记,但不是分公司就有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就本案,分公司与建设方签订合同,但是为总公司授权的,以总公司的名义中标。总公司才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对方建立法律关系的是公司。所以,进行拨款,也是应该向公司对外公账上转账支付。
3、至于分公司跟总公司是否独立核实,那是公司内部问题。
希望我的回答帮到你,望你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首先要看授权内容,如果授权分公司有支付权限,可以要求支付,如无权限,应向总公司要求支付,不排除又拖延付款。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主体,但分公司有独立的诉权,只要分公司有相对独立的地址、管理、财务等,有能够单独以分公司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中标方只能向总公司付款
这种情况不拨款是合理的。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1、分公司是可以对外签订各种合同,当然包括施工合同;2、拨款时会计核算中心以中标方与合同方单位不一致(即要求合同方必须是中标方总公司)为由不予拨款,是合理、合法的。3、因为你们公司是通过招标的的特别方式,应该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否则对方以及上级或者拨款方,不予拨款是合理的。
你好,合理。。。。。。。。。。。。。。
宝鸡李律师解答:委托可以,具体看看相关材料,如需律师服务及时联系。 我的补充: 2017-08-05 16:18
13571180872
建议聘请律师解决
1,若有授权,可以签订施工合同.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用总公司的资格鉴定合同或者由其授权分公司签订。
这是合理的
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律师面谈
不违法
合理,如要拨款给分公司,需要补充完善授权。
应该拨款,否则你们可以依据法律途径维权
不合理,分公司是代表中标公司签订合同完全是合法,分公司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分公司的行为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首先要看授权内容,如果授权分公司有支付权限,可以要求支付,如无权限,应向总公司要求支付,不排除又拖延付款。
根据我国有关招投标的规定,中标单位应与合同中的主体一致的,你放应以中标单位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答:总公司签约后,可以授权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