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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耕地

非法占用农耕地 甲方(村委会)乙方(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签订联营合同,甲方向乙方出租18亩土地(工业用地),乙方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付租金甲方,合约时间20年。乙方在土地上建厂并经营。如遇征地拆迁,土地赔偿款归甲方所有,地表物赔偿款归乙方所有。同时甲方将该项目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书面同意立项。并责成村委会和乙方办理相关建厂手续。由于多种原因,相关手续未能及时办理。乙方在未取得相关建厂房批文的前提下,建厂并经营。在建厂房和后续的经营活动中,村、乡、区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未对建厂房和生产经营提出异议。一年后,大型企业征地,乙方在获得一半的地表物赔偿款后,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耕地将乙方负责人拘留后批捕。请问:检察院批捕理由合法吗?如合法,乙方可追究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老玉米77(湖北)
提问时间:2012-08-17 20:4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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