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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母亲在2007年的时候为自己刚刚 12岁的孩子买了一份太平洋人寿分红鸿运年年保险

一位母亲在2007年的时候为自己刚刚 12岁的孩子买了一份太平洋人寿分红鸿运年年保险 一位母亲在2007年的时候为自己刚刚 12岁的孩子买了一份太平洋人寿分红鸿运年年保险,一年2580元,共交十年。该业务人员声称该保险比在银行存钱利息高,分红多,且两年之后可以领取一年四百两年八百,投保人并没有求证真假,也未看过保单内容就签字了。而在其孩子18周岁的时候这位母亲告知了其这一事情,孩子听其讲述认为这事有蹊跷,找来业务人员了解保单情况,问其之前所说的跟银行存钱一样,那是什么情况下可以把保险金取出,其声称不能取出,如果要取出,在一定时间是要返还的。我现在看了保单才知道是可以拿着保单贷款得到保单相同价值的钱,在一定时间内返还。而在受益人身故时把本金返还给投保人这一条款更是没有如实告知投保人。投保人于2017年一月想把合同上的生存金数额和所谓的十年的红利取出,但业务员并没有好好办理,只是将十年的红利仅1778元给了投保人。我于昨日仔细详读了保单条款,并查阅了保险法条例,法律明确指出要如实的将保单条款与投保人告知的义务。且在被保险人18周岁,因身故条款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由被保险人签字。但是被保险人2013年就已经成年,但并没有重新签订合同,我不确定是否该合同无效?可如果在无效期间投保人依旧交保险金至保单的金额交清。我想问问律师您,现在这份保单,投保人与被投保人能够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所有保险金额,并赔偿其损失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河北-保定)
提问时间:2017-07-30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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