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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执行能力,执行庭接到强制执行申请一年半不予执行,

被告有执行能力,执行庭接到强制执行申请一年半不予执行, 我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诉讼判决结果是:“被告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息。如被告没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由字面意思理解和(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为是我和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延期利息的二倍。现在,执行庭在我们申请强制执行一年多以后,在我们多次催促下,现在才告诉我们“按照判决结果只能按日万分之1.7计算延期加倍利息”。我们感觉太不公平,明显是法院亵渎法律,有意袒护被告,使被告无视法律,拒不执行法律判决文书。当时是把借款打入法人个人帐户。法人也是由个人帐户支付我利息。起诉时我把法人列为第二被告,法庭不予支持。现在我还能申诉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于志彪(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7-07-30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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