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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份和甲乙两人约定每人出资3万共同成立一个装修公司。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去年4月份和甲乙两人约定每人出资3万共同成立一个装修公司。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去年4月份和甲乙两人约定每人出资3万共同成立一个装修公司。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甲一人成立了以甲名义的个体工作室。3人没有任何书面形式,只有口头约定,安每人百分之三十分红。但一个月后,发现甲有挪用公款行为,要求对账。甲承认有挪用,但说公司是以其个人名义成立的,是他个人的公司,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合伙的。考虑到即使打官司也胜诉不了,就口头约定,我和乙也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甲到年底返还我和乙每人投的三万块钱。但后来六月份,工作室和一个客户产生了合同纠纷。客户先是以黑社会手段,让甲将工作室转让到名下,同时状告甲赔偿其损失六万,同时听别人说我们三个原来是合伙的,并同时将我和乙一同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我和乙应该赔偿其损失么?该怎样应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7-07-25 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