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这样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合格吗?
这样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合格吗?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02四月份年确立恋人关系并同居,事后数年里因感情不和且乙方患有多年癫痫,其子女数年里仅寥寥几次向甲方交予过乙方生活费和医药费,甲方深感不公和心寒。经甲方决定,于2012年 月 日与乙方相商后书写这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并且签订。
双方在签订协议书后,就应按照协议书履行以下双方制定的解除同居关系后的一些事宜和要求:
一: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首当离开对方的家庭和生活,并且不得与之纠缠或依赖。
二: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各自物品或财产均为其个人所得,债务、人情等给类费用也由其单方偿还或出资,与另一方无任何关系。
三: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其本人及其家人不得找另一方有关于此事的麻烦和纠纷,如有诸如此类的事件另一方可寻求居委会或律师所调解。
此协议书经双方同意后并签订后,自2012年 月 日起生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雅琳00(新疆-喀什)
提问时间:2012-08-14 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