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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 2012年6月13日,我在我的办公室办公,忽然接到镇纪委书记的电话,电话只说了一句:你马上到政府办来一趟。我去到政府办,刚坐下一会儿,我看见我老家的李文方嘴里骂着冲到我的面前,右手握刀片直向我的颈部猛划了过来,最后我的颈部划伤3厘米,缝了3针,右小腿划伤18厘米(缝针处9厘米),我出院后去我当地的公安伤情鉴定部门做鉴定,说达不到轻伤,解释说创口只能是计算缝针处的长度,请问,我的伤情能构成轻伤吗?创口的定义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笔然(云南-昭通)
提问时间:2012-08-1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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