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担保人,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剔除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担保人,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剔除担保责任?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出具借条。借条中出现两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本金,借款人是2009年8月14日书写,上面有2个担保人签字,第1个担保人的“担保人”这三个字是借款人写的,第1个担保人只是在空白处签字;第2个担保人中的“担保人”及签字均由第2担保人自己书写并签字。
借条的内容分成两个部分:本金加利息。第一部分的本金是在两个“担保人”知情的情况下。第二部分:利息部分,是债权人与借款人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另行行约定,而且这个另行约定的时间是在2009年8月14日之后,这个情况也得到借款人本人的承认。现在债权人不承认本金和利息不是在同一天书写的事实,两个担保人也申请了笔迹鉴定。请问下李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第1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p1212(福建-莆田)
提问时间:2017-07-21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