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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没有采取救措施但损失一直在扩大,谁承担责任?

双方都没有采取救措施但损失一直在扩大,谁承担责任? 我的股票在年初在高位时,曾几次到券商那里咨询卖出方法,但没有解答。致使没有及时抛出一直跌到现在,损失10倍多,今年3月份我去到券商见到老总和投资顾问谈论过损失的经过加分析原因,但一直没有谈过“采取补救措施”,请问:《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2条中谈到采取补救措施。这个“采取补救措施”是针对券商方,还是针对受害者讲的? 都没有提到这个补救措施,谁应该担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o711……(北京)
提问时间:2017-07-20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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