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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2016年9月入职一家个体公司,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

2016年9月入职一家个体公司,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 2016年9月入职一家个体公司,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为缴纳保险 2016年9月入职一家个体公司,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为缴纳保险,2017年4月18日,上班期间,骑电动车外出不慎摔倒被砸伤脚踝造成腓骨骨折,立即入院,当时门店两名店员,老板询问我外出原因,为员工取定做名片,有员工证词以后,老板口头约定病假期间支付我一千元的工资补助,发放了一个月的一千块钱,第二月以我最近不能回去上班为由拒绝发放,声称我病彻底好了以后会给开50%的工资,大概1500左右,电话与之协商,关于报销医药费用,老板不承认为工伤,态度恶劣,拒绝一切协商,当时的两名店员如今有一个已经离职,一名在职,我担心老板会让员工更改说辞,对我不利,一直考虑是否仲裁,担心申定不了工伤,得不到补偿,整个事件,按照法律规定,哪些是我应得的权益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7-07-20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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