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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驾驶小车左拐弯完成后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载人,在机动车道靠左行驶
我方驾驶小车左拐弯完成后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载人,在机动车道靠左行驶 我方驾驶小车左拐弯完成后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载人,在机动车道靠左行驶,与我方的左侧车身发生碰撞,我方车辆无损),电动车乘客受伤,皮外伤缝了8针,医院诊症为软组织挫伤。伤者入院时自行垫付2000,次日再由我方垫付2000。交警启动简易流程让我方背负全责,双方口头协定只赔付这次交通意外引发的、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费用后,签定责任书。我方己录音。截止目前对方已住院十多天,今天还发起一份6000元的医院催缴通知申请保险公司垫付,我方怀疑其存在过度医疗的行为。请问,如果对方无限过度医疗行为引起的不必要的费用,不在保险范围内,我方是否可以拒绝支付?我方是基于双方协定的情况下签署的责任书,如对方违反约定并提出超出约定的费用,我方可否要求重新定责?录音可作为有效的举证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7-07-19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