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政府划拨用于拆迁户安置的土地不能为安置户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吗?依据是什么?
政府划拨用于拆迁户安置的土地不能为安置户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吗?依据是什么? 我们是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新城拆迁安置户。政府在建路时,拆迁了我们的房屋,并规划于一个安置小区内对我们进行土地安置,现每户都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我们市的土地储备中心(安置小区地块由该单位划拨)回复说我们的安置用地是政府划拨性质,不能发证到个人。他们给出的建议是由茂名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我们的安置土地先划拨到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然后由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发证给我们十二户共同使用,即不针对每户单独发证,只发一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人为十二安置户共同所有。我们对此不予认可。
我们多方搜索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没找到合理的文件支持。对此,我们想向咨询以下问题:
1、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是否能划归个人使用并予以发证?如不能为个人办证,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那当初为什么又为我们每户都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如按茂名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建议将安置用地划拨为十二户共同所有并发证,那应如何界定每户使用的土地范围及各自权益?是否应由相关发证部门予以书面说明?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asion(广东-茂名)
提问时间:2017-07-13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