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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 事情发生在今年7月13日。晚上和同事到一个小区篮球场打球。结果发生口角。杨科就说要砍我们,之后就与魏汶离开了。我们也当是放狠话,就没多想继续打球。
大概20分钟之后,魏汶和付波两人回到球场,没说任何话,追着我们就砍。导致我颈部两处被砍伤(伤口共16 7CM),右后背一处被砍伤(伤口长16CM,并且11、12两条肋骨被砍断),右手虎口被砍伤(伤口长5CM,肌腱断裂)。
之后魏汶和付波两人逃逸。我到就近医院治疗。治疗时发现杨科左手臂内侧也受伤了。
之后由单位出面报了案。警察给我做了初步的伤情认定,认定结果为轻伤及其以上,所以立了案。
一直到8月6号,魏汶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是说自己并没有用刀砍我,是付波砍伤我的。警察跟我说他属于自首。我想问下,投案但是不如实交代情况的算是自首么?
警察这边跟我沟通说魏汶和付波在当地有些势力,暗示我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说会赔偿我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我想问下,我可以要求赔偿些什么项目的费用。比如精神损害费,误工费应该怎么去确定这个数额。具体的算法是怎么算的。
最后,警察说杨科虽然参与了这个事件的预谋,但是本人没有实施犯罪,所以说我不能向他要求民事赔偿。是这样么?
还有,8月7号去警察局,警察说让我写一个报案材料。这个报案材料是什么什么样性质的东西?
希望在这得到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aoke……(四川-宜宾)
提问时间:2012-08-0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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