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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状 有无胜诉可能?律师费用多少?

教育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状 有无胜诉可能?律师费用多少? 教育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状

 

 

原告: 周健,男,1955年12月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喻家山西二区74号。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佳园路学府佳园B 4-2-402    电话:027-87598401。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李培根(职务:校长) 

    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    电话:027-87542101,87541114 

 

上诉请求:

  1  判令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教育服务合同,让原告接受大学本科教育,获得毕业文凭。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周健原名为周建,2006年改名为周健。原告周建于1978年2月考入华中工学院(现华中科技大学)基础课部师资班, 学校因不具备开办专业的条件,未安排周建履修大学课程。基础课部党支部书记李东通知周建说,学校决定先安排你工作,以后再安排你到外校补修大学本科课程,这是组织决定,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周建按照学校要求自1978年2月起一直在工作。

周建每年都提出补修大学课程的请求,学校总是说工作任务繁重,以后再安排;1994年4月《教师法》实施后,周建因学历问题,失去教师资格。于是学校同意周建以自费公派的形式出国学习,获取文凭。并为周建出具了假文凭和假在校学习成绩单。假文凭和假在校学习成绩单使用的是假名周健。

周建使用学校出具的假文凭和假在校学习成绩单报考研究生时,被告却向周建报考的学校出具证明,告知周建提交的文凭和在校学习成绩单是假的。致使周建失去报考研究生的资格。后来周建报考大学本科,因中小学在校学习经历只有10年 ,没有达到最低12年的要求,被告知没有报考大学的资格。之后,周建多次要求学校安排原告补修大学课程,学校一直没有安排。周建找到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外国语学院答复说,只要学校同意外国语学院会马上安排的。

原告周健认为,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周建是通过高考,考入华中工学院的。原告周健与被告华中科技大学间构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教育服务合同纠纷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原告周健一直主张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一直承诺安排原告补修大学课程。原告和被告构成的教育服务合同依然有效。被告迟迟不安排原告补修大学课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原告周健请求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教育服务合同,让原告接受大学本科教育,获得毕业文凭。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不履行教育服务合同,在时间上,经济上,精神上,给原告周健造成巨大损失损害。原告周健保留依法向被告索赔的权利。

 

    此 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人:周健 

                  2008年12月1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ouj1……(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08-11-29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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