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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8月份入职某公司安庆分公司,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原单位减员

我2014.8月份入职某公司安庆分公司,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原单位减员 我2014.8月份入职某公司安庆分公司,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原单位减员,一部分员工辞退回家,公司给予了赔偿。还有一部分员工留下,公司未给予赔偿,公司安排与某公司芜湖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属于留下的那部分员工,但是奇怪的是原单位给我们开具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新合同与芜湖分公司签订的开始日期是在原单位离职日后签订的,之前的没有对我们进行赔偿。请问这种情况,原单位是不是应该也要对留下的员工进行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安徽-安庆)
提问时间:2017-07-07 14:21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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