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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等系列问题

土地征收等系列问题 背景:国家要征收村里本小组土地修建高铁站

事因:在土地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外村人建了一工厂,当初是以每亩地多少钱买断了使用权,和本小组签订了集体协议,协议书上有说“甲方拥有永久的使用权”。

问题:首先那个关于使用权的说法成立吗?第二,对于国家的赔偿,甲方(及厂商)真的能全部拥有吗?不是的话,那钱应该怎样分配?第三,厂里的员工有本小组的成员,工作年限均超1年以上,甲方并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厂房关闭,对于劳动者有失业的补偿吗?有,应该怎么补偿?第四,现在甲方愿意与乙方补签《劳动合同》,乙方有必要再与其签订吗?怎么做最有利乙方?第五,劳动合同中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在这里可以提出法律申请吗?第六,劳动者应该怎样做才能尽最大的能力保证自己的权利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anga(湖南-株洲)
提问时间:2012-08-08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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