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友首付买的房,两年后结婚,房产证只有女友一个人名,婚后由女友工资卡还贷,从头到尾男友没拿个钱,
应该给男方补偿。。可以详谈。 我的补充: 2012-08-07 23:30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以看出:1、婚前还是婚后付首付有原则不同。
2、最高法院解释表明是给----非产权人补偿。
你好,这种情况下,房产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婚后女方用工资卡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男方可以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同样可以按比例酌定分割。
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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