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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审限六个月从什么时候算起?比如一个民事案件2016年12月15日立案的,当天交了诉讼费
普通程序 审限六个月从什么时候算起?比如一个民事案件2016年12月15日立案的,当天交了诉讼费 普通程序 审限六个月从什么时候算起?比如一个民事案件2016年12月15日立案的,当天交了诉讼费。但法院一直到2017年1月10日分派到审案法官。审限是从2016年12月15日算起还是从2017年1月10日算起? 民事案件,超过了六个月的审限,对法官有什么影响吗?可以无限期拖下去吗? 对于超过审限的案子,法官是否需要向当事人给出合理解释?当事人可以向哪里寻求救济?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坚持再坚持(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7-07-03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