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赔偿损失的困惑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赔偿损失的困惑 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约定延迟交房给付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一,房子约延迟一年交房,违约金没有给,现在办理产权证也超过约定一年,另宣传资料有合同要约的利益即返还房租。现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诉讼解除合同,该给没给的违约金可以要吗?起诉前该给没给的“返还房租”可以要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返还房租”是“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吗?能否适用起诉后审理期间应该获得的利益?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f5902……(安徽)
提问时间:2017-07-01 17:3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