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朋友家里开幼儿园的,一天中午,幼儿园老师把自己提前放学的儿子带到园里
都有责任,不能协商解决的,只能诉讼解决。
无损害结果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都有责任,不能协商解决的,只能诉讼解决。
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你好,
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没多大事,如需要,可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