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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关于国企工伤肢体残疾三级的在职职工的待遇问题

关于国企工伤肢体残疾三级的在职职工的待遇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
    本人于1985年在上班工作期间,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导致本人因工受伤;但是,当自己病情康复后,回到单位上班至今,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让自己享受“工伤肢体三级残疾”的相关待遇,因本人现已年过5旬,且即将达到退休年龄,昔日因工受伤肢体部位不定时会出现疼痛难忍的情况,因此对单位分配和下达的工作任务的确无法按时按量完成,本人针对自身健康状况等原因,曾多次向单位提出更换工作岗位的诉求,但是尽管公司上下都知道自己是“工伤肢体三级残疾”在职职工,可单位对我的多次诉求根本不予理睬,非但不给身为工伤肢体三级残疾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并每月严格按照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等规定,采取从本人绩效工资中扣罚工资弥补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处罚(或作为自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根据本人工伤残疾的实际情况,请问尊敬的律师:
1、单位利用如此方式对待一名“工伤肢体三级残疾”在职职工,其行为是否存在严重侵害残疾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2、本人可否采取向当地有关机构申请代为履行法律维权?并向单位提出退还本人近几年来被扣发绩效工资?
3、因本人发生工伤事故是时间是1985年11月,距今已时隔多年,可本人现在才发现当自己发生工伤事故后经住院治愈,就会到自己家中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直到回原单位工作。在此期间,单位并未按照相关程序和申报要求,及时向有关专业鉴定机构对本人因工受伤情况,提出“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请问:单位是否应承担因此带来的相关责任及一切后果?
4、现本人所持有的是由民政部门发给的“残疾人证”,伤残等级为:“肢体三级残疾”;在残疾人证全部字页内,从头到尾未涉及和提到本人是工伤残疾以及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等概念。
请问:本人所持有的“残疾人证”已是不可能证明我是因“工伤残疾”等情况,是否会给本人带来哪些不利及影响?
因本人发生工伤事故距今已时隔多年,国家对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有明确的时限吗?我能否向有关专业鉴定机构提出进行“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如果本人工伤事故未能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其责任是否应归咎于本人单位?我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对此进行法律维权?
在此,
我代表本人及全体家人向尊敬的律师致以崇高的敬意!
并对您们为我所作出的政策及法律解答深表谢意!
衷心感谢各位律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残疾职工(重庆-涪陵)
提问时间:2017-06-23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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