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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不采纳上诉人的证据

二审法院不采纳上诉人的证据 嶗山环保局2011,7,26在网上发布;餐饮经营场所在住宅楼内,不需办理环保审批。我在二审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没提。最高院【2006】行他字第2号文,但因该答复的前提是针对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问题,不适用于本案。上诉人虽主张该‘餐饮场所’不应包含‘公民个人以住宅楼开办的个体餐馆’,但其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本院对该主张难以采纳。环保网上的发布,最高院【2006】行他字第2号‘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項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項目】。说的这么清楚,还不是有效证据。是我老糊涂了,还是法官‘眼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ibin……(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2-08-04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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