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老年公寓不明原因坠楼为什么没有责任??
老年公寓不明原因坠楼为什么没有责任?? 我亲戚男49岁,因身体不适到老年公寓修养,但有一天晚上10点左右不明原因坠楼,手里还拿一把小刀,从2楼坠下,导致脑外伤,胸外伤及脊柱受伤,他坠楼后清醒说不记得怎么下来的,就又昏迷了,因为是脑外伤所以又逆行性遗忘,所以也不知道怎么坠楼的,亲戚既往健康,是老师,就是身体不适太好,无精神疾病,无自杀倾向,向公安局报案后,公安局也未查的什么,也不能证明是什么原因,我只好走司法程序,向老年公寓起诉,可笑的是地方法院判决书上写着”死者是拿刀自己撬开窗户,自己跳楼自杀,属于自己行为和老年公寓无关“。没办法只好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没想到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还没有下来时,审判长就给我打电话,说,我们证据不足,让我们撤诉,还能反一半上诉费,我没有答应,还要诉述,要他下判决书,他说行,可是我都等了快2个月了,也没有等到判决书。无语啊,难道一个人在住宿的地方交了钱,晚上不明原因坠楼,住宿的地方没有一点责任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牟君123(吉林-通化)
提问时间:2012-08-01 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