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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赔偿责任吗

政府有赔偿责任吗 2011年4月10日21时30分,受害人龚高祥因感身体不适,到双屿屿头后江路50号谢伯训、刘媛开设的无证诊所就诊。22时许,龚高祥在谢诊所输液时昏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双屿派出所于2011年4月11日将谢伯训抓获,后移送至治安一大队查处。经查,谢伯训、刘媛二人系非法行医,谢伯训于当日被鹿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刘媛也被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经相关主管部门鉴定,龚高祥系药物过敏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但过敏反应与死者特异性质有关。同时,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谢伯训、刘媛的无证行医与死者龚高祥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谢伯训、刘媛应承担50%责任。2011年5月10日,谢伯训被提请逮捕,由于谢伯训称自己和刘媛共同开诊所,但行医均是刘媛。为此,鹿城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但由于谢伯训无财产和担保人,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无奈之下谢伯训被监视居住。在谢伯训被抓获后,治安一大队经办民警全力劝说谢先予以死者家属一些赔偿,但由于谢自己生活困难,根本无能力赔偿。同时,在刘媛被刑拘上网后,鹿城分局追逃人员已去湖南泸溪县白沙镇刘家中和刘的家属进行接触,劝刘媛来投案自首,刘的父母称刘媛在当地欠了几十万高利贷,几年以来在外一直无音讯。而且刘媛早已离婚,其家属亦无赔偿能力。刘媛一直在逃,现在的情况,起诉刘媛有用么?政府有责任么?无证行医,小的三无工厂,未交保险,政府负连带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龚高云(湖南-娄底)
提问时间:2012-08-0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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