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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公安局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把朋友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现在案子到检察院

去年公安局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把朋友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现在案子到检察院 去年公安局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把朋友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现在案子到检察院,又被退查了,该罪名之前只有简单的法律规定,今年六月一号出台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对量刑之前的法律要严重的多,请问这种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公安局立的案,要在司法解释实施后判决的情况,能不能适用从旧从轻原则,法院遵循原法律判决而不用司法解释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史超平(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7-06-12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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