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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成立了两个公司,第一家公司找的兼职会计,做了四五年,第二家公司成立后
先后成立了两个公司,第一家公司找的兼职会计,做了四五年,第二家公司成立后 先后成立了两个公司,第一家公司找的兼职会计,做了四五年,第二家公司成立后,准备放在兼职会计那里一起做,资料一并交给兼职会计了,让兼职会计帮忙先做,兼职会计也答应了,要求尽快谈代账费用,但是新公司的代账费用需要与兼职会计的合伙人交涉,公司为了省费用,一直拖着没联系,半年左右之后确定了费用,就发现因文员产假期间与兼职会计资料交接问题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追究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安徽-阜阳)
提问时间:2017-06-09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