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籍和香港居民结婚可否到大陆办理
你好,你的问题我仔细查了大陆相关涉外婚姻方面的规定,你们的情况比较接近下面第三种情况,但不知道你们双方有没有哪一方在大陆工作的?如果有,你们只要提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可以在搜索引擎中输入该规定来查找所要求的证件); 但如果你们双方都不在大陆这边工作,那就暂时还没有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在大陆结婚的规定了,不过,你们仍然可以向深圳的民政局电话咨询一下涉外婚姻登记的条件。你原来在网上所查的要一方是深圳户籍的规定应该是针对大陆人在深圳结婚登记的情形。
以下规定可供你参考:
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1983年12月9日 民[1983]民133号)
上海市民政局:
1983年10月28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部同意,答复如下:
一、 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二、 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了解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正当职业,以保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以后有可靠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有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三、 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四、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规定,是根据有的国家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的情况做出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的,都由我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应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