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因为法院解除查封的错误,导致对一个案子的原告和另一个案子的原告的优先权更换
因为法院解除查封的错误,导致对一个案子的原告和另一个案子的原告的优先权更换 请教:原告A在海淀法院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查封的是被告的银行账户 。。。后来,被告提交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申请置换,海淀法院法官在没有取得原告A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查封了被告提交的置换财产(商办类房屋,完全不利于执行)。。。后来原告A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向海淀法院提出保全复议,海淀法院法官一直没有理会。原告A就到海淀法院的上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审理后要求海淀法院按照原告A提供的财产线索重新查封该被告银行账户。。。但是该银行账号在海淀法院解除查封后,另一个原告B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起案子(与海淀法院上述案子为同一被告)的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现在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批准后,原告A在海淀法院的案子只能轮候查封该银行账户了。由于该银行账户的金额足够该原告A执行,但不够原告B执行。因此,由于海淀法院对被告的银行账户的错误解除查封,导致原告A的查封丧失了优先性,即被另一个案子的原告B插队了。。。由于两个案子现在都还没有审理,且都是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大管辖范围(包括海淀法院)。请问原告A能否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A享有对该银行账户的优先权?即纠正海淀法院错误解除查封对原告A造成的不利后果?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defe……(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7-06-07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