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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的合同为依据能否定银行有账可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证据吗

用虚假的合同为依据能否定银行有账可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证据吗 “居间人刘先生”(居间合同的乙方经理)不正面出具收款凭据,而以一份虚假的所谓的第三方投资理财服务的“居间合同”直接签收了非法吸收的公众(居间合同的甲方)存款,进而“居间人刘先生”则直接进行非法贷款的金融服务,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000多万元,持续时间长达两年多。现已造成社会公众存款人的1000多万本金无法归还。
数十户受害人到相关法院去咨询起诉问题,此案得到的答复是“居间人刘先生”打了法律的擦边球,此乃民事借贷纠纷,不存在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问题。
请问该答复对吗?
数以两千万巨额的公众存款以一纸虚假合同被居间人刘先生陆续签收,后又被居间人刘先生非法陆续发放成贷款,这存进贷出明明都是银行有账可查的事实证据,怎么就能被一纸假合同给否定成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靖华(新疆-昌吉)
提问时间:2017-06-06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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