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开放商与业主没有签订停车位使用权归属合同,只是因为买房时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为业主使用
开放商与业主没有签订停车位使用权归属合同,只是因为买房时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为业主使用 开放商与业主没有签订停车位使用权归属合同,只是因为买房时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为业主使用,现在车位不够用,有些业主把房子连同固定车位租给了租客,现在管理处有权收回租客的车位,理由是,因车位紧张,不给租客使用,请问可以收回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7-06-05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