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啊?
你好,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定职务侵占罪更为合适,因为盗窃罪秘密窃取才能构成,现在你方需要提供的证据是赵某所从事的犯罪行为是利用了他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在审判阶段申请法院到单位调取。
定职务侵占罪更为合适
从你说的来看 应该定职务侵占罪合适,盗窃罪的关键是秘密窃取。 建议你委托律师
答:围绕是利用你职务范围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带出并转卖所得款项非法占为己有,需要公司提交属于你职责范围的事宜。你有权进出库房的相关证据。
1、根据“利用自己有仓库钥匙和现在兼职车间领料员的身份”的情况,如果所卖的物品主要是来自这种身份情况,才能拿到物品的话,就应该属于职务侵占犯罪。
2、建议,聘请律师会见阅卷后再定性为妥。
围绕是利用你职务范围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带出并转卖所得款项非法占为己有,需要公司提交属于你职责范围的事宜。你有权进出库房的相关证据。建议聘请律师会见阅卷后再定性为妥。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秘密窃取,还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取得是两罪区别的关键,辩护应当围绕这点展开。
2、赵某利用仓库保管员和车间领料员职务的便利,没有隐瞒他人,属于公开取得,不应当定性盗窃罪。
3、具体辩护要依据讯问笔录、报案记录等等证据确定。
4、已经委托律师,建议多与律师沟通。
你好,1、根据“利用自己有仓库钥匙和现在兼职车间领料员的身份”的情况,如果所卖的物品主要是来自这种身份情况,才能拿到物品的话,就应该属于职务侵占犯罪。
2、建议,聘请律师会见阅卷后再定性为妥。
提问人,您好!我先讲一下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就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是否秘密窃取。此案在盗窃和职务侵占上确实比较难区分,其实我和楼上的几位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公安机关以盗窃立案,检察院以盗窃批捕不无道理。理由:一、赵某在案发时的身份为“在其他科室从事车间设备维修工作",也就是说他虽然还掌握着仓库的钥匙,但是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仓库保管员身份。至于你说他有领料员的身份,我认为不需要考虑,因为他有钥匙,随时可以进入无人看管的仓库。二、再看其取得铜线的过程,你在提问中说得很清楚赵某“以车间机修的身份,以维修设备需要用电缆线为由,和车间另一员工将已经扔到垃圾场的电缆线用车运到自己的车间,和其他设备配件一起放置在机修工具柜中”。后来,赵某“在上班期间便将放置在工具柜中的电缆线剥去表层的塑料,将其中的铜线拿出公司买成钱。”公、检可能认为赵某和他的同案是事先预谋好的共同盗窃行为。三、至于赵某说“后来,考虑到维修设备用不了这么多电缆线,在上班期间便将放置在工具柜中的电缆线剥去表层的塑料,将其中的铜线拿出公司买成钱。”的辩解恰恰证明了他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恶意。他没有私自处分公司财物的权力,他的辩解其实谁都能看懂就是想卖铜线自己得钱。
回答问题:
(1)检查机关批捕,公安机关不需要继续侦查;
(2)可以将证据交给检察院;
(3)如果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此案应该定位职务侵占,检察机关会考虑。
(4)突破口在否定秘密窃取,肯定利用职务之便;
(5)公司证明第(4)点即可;
(6)撤案不太可能;
(7)没有必要请两个律师;
在本案涉嫌罪名既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又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关键是哪个占主要成分问题。针对本案情节两罪量刑幅度应相差不大,关键问题是罪轻因素的查证属实。
现在就算工厂不再追究,但是因为触犯刑法,所以检察院会以公诉人身份对二人提起公诉,所以还是会起诉的,建议最好多和律师协商,确定辩护方案,现在做罪轻辩护是比较明智的,因为现在的案情没有太大争议,无罪辩护不好做。
一般以盗窃罪批捕就应当以盗窃罪公诉,这件案子不应当视为职务侵占,因为确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仓库是他看管,不能仅仅因为有钥匙就认定有看管义务,毕竟那是以前获得的钥匙。
你好;1、聘请律师辩护;2、批捕后还要继续侦查的;3、检察院起诉按照公安的意见结合法律规定,定性;4、改变定性可能性不大,要看证据、和证人证言的变化;5、变性,就是要有“职务侵占”的事实和证据;6、公司不追究,一般也不能撤案。7、一个被告可以聘请两个律师,如果是一个所的很好,不是一个所的效果不好。8、你就催促律师认真履行职责。 我的补充: 2012-07-28 22:12
你们最好相信你找到大律师,按照律师说的“等”
1、根据“利用自己有仓库钥匙和现在兼职车间领料员的身份”的情况,如果所卖的物品主要是来自这种身份情况,才能拿到物品的话,就应该属于职务侵占犯罪。
2、建议,聘请律师会见阅卷后再定性为妥。
1、建议赶紧电话联系咨询赵亮律师吧。如果原来请的律师无暇顾及此案,建议立刻更换或追加主办律师,为两名员工作无罪辩护吧?
2、两名员工的行为事实上并不构成犯罪。三个理由:一是领导吩咐,将没用的东西扔到垃圾厂。二是赵某没有经过公司培训,觉得扔了可惜,捡回来拿出去卖掉属于废物利用。三是废旧电缆对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保安叫来公安人员不能认定为受害人报案。
3、任何人都认为垃圾厂(垃圾场?)自然是用于堆放垃圾、废物,里面的东西已经没有利用价值,可能还需要付费请环卫工运走是吗?去垃圾厂(垃圾场?)盗窃垃圾,构成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全中国的环卫工是不是都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呢?
4、领导吩咐赵某和其他几名机修工,将废旧东西整理好,让各车间确认将有用的东西拉回车间,其他没用的东西全部扔到垃圾厂。由于赵某进公司没有进行培训,不知道扔到垃圾厂的东西公司是会统一卖掉的,其觉得扔了可惜又运回自己的车间,后考虑到维修设备用不了这么多电缆线才去卖掉。
5、这是错案。检察院批准逮捕是错误的,需要立即纠正,并给予两名员工国家赔偿。 我的补充: 2012-07-29 13:47
4、两名员工不属于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不知道垃圾厂(垃圾场?)的东西,也是法律保护的国家、集体或私人的财产,觉得扔了可惜又运回自己的车间,后考虑到维修设备用不了这么多电缆线才去卖掉。赵某没有犯罪故意。
5、两名员工不属于过失犯罪: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即使有过失、过错,责任也是在公司本身和公司领导,也不可能构成盗窃罪,更不能构成侵占罪。
6、两名员工处置垃圾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0日)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7、两名员工处置垃圾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垃圾是公司“财产”,不是保安的“财产”。保安叫来公安人员拘捕两名员工,保安越权,废旧电缆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并且已经归还了“赃款”(?),公司看在两名员工平时表现良好、初次犯错的情面上,答应不再追究,并出具了希望从轻处理的证明。由于当时公司保安保安,叫来了公安人员,两名员工在公安审问下已将全部经过“交代”(?),公安确定构成盗窃罪(?),并已交到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立案批捕了(?)。
8、刑法并非只用于追究平民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两名员工是无罪的人而批准将其逮捕,那么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我的补充: 2012-07-29 13:529、两名员工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依照广西等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律师凡是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的,必须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因为审查、备案需要一定时间,所以你应该尽快更换或追加主办律师。
我的补充: 2012-07-29 14:1510、盗窃罪、侵占罪都属于故意犯罪,不存在过失犯罪。众所周知的一个案例是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拾金案”,梁丽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和其他补偿。检察机关认定梁丽“拾”得某公司300万元黄金不构成盗窃罪。梁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检察机关解释说,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是否对梁丽的行为提出自诉由自诉人(受害人)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如果以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员工是利用了职务行为,就很难改变罪名,如果有证据,在检察院阶段,可以争取不起诉,如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可以做无罪辩护。
我的观点与个位大律师不同,本案性质涉嫌盗窃罪.不属于职务侵占;
你不需要再请律师,一名就足够了.
结果也就是判缓刑,交罚金.
如果是“利用自己有仓库钥匙和现在兼职车间领料员的身份”的情况,如果所卖的物品主要是利用这种身份拿到的物品,就应该属于职务侵占犯罪。
您好!提供利用职务之便的证据,如你的职务认命书、岗位证明,掌握仓库钥匙等材料。请一个就可以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的起刑点是500元,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起刑点是5000元。
那么到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而后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赵某虽然是机修科的仓库管理员,但他和同事将电缆挪回自己的车间并薄皮出售铜的一系列行为发生时,他已经不是管理员了,仅凭维修员的身份是无法取得电缆的,因此这些并不是通过职务便利完成的。况且他以维修机器为名义,但实际上并不需要使用,这明显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行为。
所以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逐一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7-30 13:40
1,案子已经送到检查院,上周立案批捕了,现在公安需要继续侦查吗?
对于刑事案件的程序一共是有三个阶段的,分别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判决。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会进行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由检察院会进行批准,也就是我们说的批捕。但批捕并不能代表公安机关就侦查完毕了,批捕仅仅是其中一个环节而已,大多数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检察院就会批捕,那么逮捕嫌疑人后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侦查终结才会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当然,也有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院正式批捕的情况存在。
那么在本案中,赵某的案件既然已经移交检察院了,证明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那么接下来就是由检察院立案审查起诉了,不会再由公安机关侦查了。
2,关于侦查阶段和庭审证据提交的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能委托律师会见介入。而且在这个阶段律师也是了解一下罪名,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等,并不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也有干扰侦查的嫌疑。所以你说的能够证明赵某身份的情况,只能在法院开庭审理,律师进行辩护时提出,当然,什么阶段提出,其实对赵某本身的量刑影响都是一样的,不分先后。
而我个人看来,你所说的关于赵某前后身份的变动,恰恰印证了他不是职务侵占行为,而是盗窃行为。
3,检察院院公诉科提起公诉时的定性问题。
当然会考虑。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都是按照公安机关提交的罪名的进行的,除非检察机关在对案卷材料审查时,认为不构成公安机关提交的罪名,而是涉嫌其他犯罪的,那么检察机关也可能会用其他罪名来移交审查起诉。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退回补充侦查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提出的罪名如果检察院没有异议,就会按照这个罪名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那么检察院有权根据他们认为正确的罪名提起公诉。
4,这件事情将盗窃变性为职务侵占的可能性的问题。
就你描述的情况,本案应当定性为盗窃罪,转变为职务侵占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存在什么突破口的问题,这是典型的盗窃罪。
上面已经解答过,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你描述的情况中,赵某取得电缆时,早已经不是仓库的管理员了,即便拿着钥匙,这也不是他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况且电缆也不在他的实际掌管之中,而是在公司的垃圾场里,由那里的工作人员来保管,单从这一点看来,赵某取得电缆,根本就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的,而电缆也不是他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所以不可能是职务侵占。
其次,赵某以车间维修人员的人身,到垃圾场以维修机器需要使用电缆的名义取得电缆。但他却在取得电缆后,将电缆薄皮将里面的铜线出售,他人公共知晓的情况仅仅是赵某拉走了电缆,而对于赵某出售里面的铜线一事,其他人是不知晓的,所以这明显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数额2500元肯定是构成盗窃罪,毋庸置疑。
5,想改变盗窃罪性质需要公司提供什么证据的问题。
本案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案件表述和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都是构成盗窃罪的,性质无法改变,所以不存在提供什么证据的问题了。
6,如果公司不追究,还能撤销立案吗?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一旦从事了犯罪行为,国家就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即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只能是从轻处罚,不可能因为受害人不追究就撤销案件。当然,如果按照案件本身而言,确实情节轻微,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会作出不构成犯罪的判决。
但就本案而言,赵某已经涉嫌盗窃罪,数额2500也达到了处罚标准,即便公司不追究,国家也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公司不追究,取得公司的谅解书的情况下,赵某可以申请从轻判决,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太可能的。
7,关于委托律师的问题。
既然你已经委托了律师,那么和你委托的律师配合办理此案件即可。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你是必须要耐心等待的,比如公安机关的侦查时间通常就是2个月,这段时间律师也只能会见和等待,所以你既然委托了你的律师,你应当信任他,和他一起将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和时间等待完毕,其他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草错即可。
当然,如果你的律师太忙后个人原因,实在没有时间管你的案子,那我个人认为该律师可能有对本案不负责任的嫌疑,你完全可以与该律师解除委托合同,另外委托一名律师即可。
刑事案件中仅就刑事辩护这一块而言,实在是没有委托两名律师的必要,一名足以,委托两名反而不利于辩护工作。
当然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针对民事诉讼这一块,你也可以另外委托一名律师,分工合作也是很好的,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8,现阶段你应该做什么的问题。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本案中赵某涉嫌盗窃罪应该是没有改变的可能的,根据我的判断和司法实践经验,这是典型的盗窃,应当按照盗窃罪来量刑处罚。
那么既然检察院已经立案准备审查起诉了,建议你主要做两方面的工作:
(1)积极对受害人进行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争取轻判。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赵某出售的电缆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但也应当将赃款积极退还给公司,毕竟这是公司的财产,公司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赵某应当赔偿。
积极赔偿取得公司的谅解后,可以让公司写谅解协议,其中注明赵某愿意主动赔偿,并且已经赔偿完毕,公司谅解赵某行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事项后,由公司盖章,在将来庭审时提交法院申请从轻判决即可。
(2)配合已经委托的律师工作,搜集嫌疑人是否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保留证据提交法院申请从减判决。
既然已经委托的律师,那么可以积极向律师反应赵某的情况,看看本案中是否赵某有自首、坦白、事后悔罪表现等情况,并搜集、保留证据,庭审时向法院出示,申请从轻判决即可。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还要看案件详情、证据情况及法官判决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以作最好处理。
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简要解答,当然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细节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应当认定赵某涉嫌职务侵占,不应认定为涉嫌盗窃。
建议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建议与当地律师面谈。
定什么罪关键看赵某是在何时产生把铜线卖掉的想法的。(仅分析从垃圾场拿取的铜线,从仓库拿取的属盗窃无疑)
一、如果在从垃圾场捡拾铜线时就有,则构成盗窃罪,因为有以下2个疑点:
1、赵某虽然不知道扔到垃圾厂的东西公司是会统一卖掉的,但和他一起干活的车间另一员工却有可能应该知道。
2、一般而言,扔到垃圾场的东西捡回是不会走什么批准程序的,但本案中赵某从垃圾场捡回东西却要以车间机修的身份,以维修设备需要用电缆线为由,和车间另一员工将已经扔到垃圾场的电缆线用车运回,可见垃圾场不但有专人管理,还要有正式理由才能拿走,至此,赵某也应知道该铜线公司是有用处的。
因此,公安以盗窃批捕还是有道理的。
二、如果是在把铜线领回后才产生的想法,则构成职务侵占。
1、赵某领取铜线理由合法。
2、铜线现置于赵某实际控制之下。
所以赵某犯何罪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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