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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再婚家庭生育
再婚家庭生育 男方为初婚未育,女方为再婚(再婚前有一对双胞胎,已判男方抚养)目前男女双方结婚后生有一子,但当地不予上户,理由是女方曾有一对子女,属超生。不知对不对。纠结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ccmmzz(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7-25 16:25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都燕果律师
2012-07-25 16:30
已回复,如有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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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青超律师
2012-07-25 17:19
不属于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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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但当地不予上户,理由是女方曾有一对子女,属超生。该怎么办?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条例》提出了“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未提及再婚前为双胞胎这个特殊问题,说明《条例》明显有缺陷,不知何律师对此有何看法?
回答:
不属于超生,因为是双胞胎,但是男方离婚后,可以一方带一个,所以,你们可能不能再要。
追问:
何律师:可能是我表述有问题,你没明白我是意思,我再梳理一下,问题是这样的:男方为初婚未育,女方为再婚(女方再婚前有一对双胞胎,已判原男方抚养)目前女方再次结婚并生有一子,但当地不予上户,理由是女方曾有一对子女,属超生。
回答:
严格来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很不科学、严谨。应当是“生育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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