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征用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物补偿,人员安置费,第一项属于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