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法院以合同履行地没约定和被告居住地不在本地为由不受理
法院以合同履行地没约定和被告居住地不在本地为由不受理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广东某地做二手车生意的,今年4月份收购了一台本地车牌的小汽车,卖车的车主是广西人,他在2015年9月在本地办了居住证上了车牌。约好卖出车才过户。我把这车转让给也是做二手车的行家,这行家把车开到街上被人偷走了。去报案,派出所的人说这是一台抵押车,装了GPS的,可能是被金融公司的人开走了,报案不予受理。行家以这是抵押车为由要我赔偿他的损失。于是我就把卖车人告到法院。法院以合同履行地没约定和被告居住地不在本地为由不受理。我已经有证据证明这车是在本地写合同成交的,而且这车的车牌是本地,有些押金要在车辆过了户才结清。车辆过户要在车辆户籍地,也就是本地。法院不受理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ayuc……(广东-肇庆)
提问时间:2017-05-24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