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法院以合同履行地没约定和被告居住地不在本地为由不受理

法院以合同履行地没约定和被告居住地不在本地为由不受理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广东某地做二手车生意的,今年4月份收购了一台本地车牌的小汽车,卖车的车主是广西人,他在2015年9月在本地办了居住证上了车牌。约好卖出车才过户。我把这车转让给也是做二手车的行家,这行家把车开到街上被人偷走了。去报案,派出所的人说这是一台抵押车,装了GPS的,可能是被金融公司的人开走了,报案不予受理。行家以这是抵押车为由要我赔偿他的损失。于是我就把卖车人告到法院。法院以合同履行地没约定和被告居住地不在本地为由不受理。我已经有证据证明这车是在本地写合同成交的,而且这车的车牌是本地,有些押金要在车辆过了户才结清。车辆过户要在车辆户籍地,也就是本地。法院不受理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ayuc……(广东-肇庆)
提问时间:2017-05-24 20:51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