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在执行阶段再追加被执行人可以吗?
在执行阶段再追加被执行人可以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第十七条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现在正在起诉劳务费(还没开庭审理),但发现老板在法院网公布了近十条欠款判决,公司资产已经变卖,肯定追不回劳务费。但是我知道公司还有另一位投资人股东而且他没有足额出资。我想追加另一位股东为被告,但问了法官他不同意,我想现在已经追加公司为被告等官司赢了后在执行时如果公司和老板没钱支付,再提出申请追加另一未全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请问这样可以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cf1(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7-05-24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