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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1989年经国家批准以私建公助形式集资合作建房,職工与单位签定職工住房协义
我们在1989年经国家批准以私建公助形式集资合作建房,職工与单位签定職工住房协义 我们在1989年经国家批准以私建公助形式集资合作建房,職工与单位签定職工住房协义,並在规定时限内付请买房款,在1994年领出房产大证当时单位末通知可以办理产权证分割现今要求产杈分割到户政府要求私房变公房参加房改和按10年后98年同地段商品房评估补差价才可办理房产证分割。这种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可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7-05-23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