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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前因家庭困难把三女儿(四个月左右)送养了,收养人家送来100元钱和几十斤粮票
30多年前因家庭困难把三女儿(四个月左右)送养了,收养人家送来100元钱和几十斤粮票 30多年前因家庭困难把三女儿(四个月左右)送养了,收养人家送来100元钱和几十斤粮票。后来女儿成年后(20岁左右)回来了,且在养母的协助下改回我们家的姓名。因养母说给了我100元钱(但是我并不记得有这100元钱,不过粮票确实硬送到我们家了),这样构成贩卖儿童吗?还有,养母现在说要告我们,我们需要支付她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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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艳子(江苏-宿迁)
提问时间:2017-05-23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