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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我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2011年10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我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2011年10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我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我没有直接给男方,而是用于给女儿买生活用品,报班等等。后因男方成家后对女儿疏于照顾,于2016年12月19日变更了抚养权。女儿于2015年12月20日就一直随我生活,等她满10周岁变更到了我名下。现男方要追讨前几年的抚养费,我要一次性支付补给他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7-05-1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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