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恶性循环的以贷还贷
恶性循环的以贷还贷 以下是信用社给都某人的贷款
贷款人- 贷款起止时间- 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性质- 担保人
都。。2002.4.23—20038.23 4个月 10000 贷款 妻子
都。。2002.8.27—2003.8.27 一年 15000 贷款 父亲
都。。2003.7.24—2004.7.24 一年 30000 贷款 2人
都。。2003.9.5—2004.9.5 一年 20000 贷款 不祥
都。。2003.10.9—2004.4.7 6个月 10000 贷款 父亲妻子
都。。2003.10.17—2003.11.17 一个月 2000 贷款 不祥
都。。2003.10.23—2003.1023 一个月 8000 贷款 不祥
都。。2003.11.25—2004.11.25 一年 10000 贷款 不祥
都。。2004.4.21短期 无 10000 贷款 妻子
他人替贷款2004.8.24-2005.8.24 一年 10000 贷款 不祥
都。。2006.6.22---2008.6.22 两年 70000 以贷还贷 4人
都。。-2007.9.30—2008.9.30 一年 159000 以贷还贷 5人
1、两起“以贷还贷”中信用社分别将贷款人的以前贷款合在一起,担保人承担了自己以前的担保和其他的不属于自己担保的部分。有些担保人的签字为假签字。
2、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贷款人不还款,牟平信用社正在追查担保人。强制执行
3、以上提供的信息有证据,由于条件所限,贷款人可能还有其他的贷款。
请问:信用社有无重大过错,判决是否公正,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可以这样以贷还贷?
2012年7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4ff96a……(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2-07-19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