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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各位社会大咖帮我们看看这样判罚合不合理,同时请求社会法律人士援助
求助:请各位社会大咖帮我们看看这样判罚合不合理,同时请求社会法律人士援助 求助:请各位社会大咖帮我们看看这样判罚合不合理,同时请求社会法律人士援助,我们是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的普通老百姓,在本县筠州国际社区购买商品房,因为开发商交房时未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便通知业主接收房屋,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第一条就是出卖人必须取得备案表等手续后才能交房,在接收房屋时开发商也没有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者告知买受人手续未齐全,所以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了房屋实体,整个过程中业主都被蒙在鼓里,直到部分业主发现房屋质量瑕疵后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合格手续才知道开发商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就通知业主接收房屋,业主认为开发商存在合同违约事实,因此向筠连县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应承担未按时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但是法院判罚驳回原告诉求:判罚理由是:开发商未达到交房条件时业主有权拒收房屋,既然业主接收了房屋即使手续未齐全开发商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是严格性选择,白纸黑字清清楚楚都能被判败诉,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开发商这种欺骗营销行为还能被法院支持,谁能为咋老百姓做做主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四川-宜宾)
提问时间:2017-05-12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