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计划外生育已经处理了孩子落户了,不能申请低保,莒县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情合法?
计划外生育已经处理了孩子落户了,不能申请低保,莒县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情合法? 想问一下申请低保的条件?不知道为什么?个人了解到的申请条件的文件精神是: 一。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 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第二;个人申请。凡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居民的家庭,由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并授权审批机关调查其所有收入。
文件精神已经很清晰了,大家吃透精神了贫困的家庭开始准备材料,等准备全了所需材料,没想到申报时负责申报的工作人员却说超生过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即使报上一证多管也不能通过;听了这些我们非常疑惑,想在官方得到真正答案。
申请低保中的这条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申请,我觉得很值得探讨;是啊 超生没有落户属“黑人”时期,要是算一户中的成员的确有点牵强;如果把孩子抱出来了没有接受处罚,超生的孩子没落在家庭成员的户口本上,这也没法统计是情理当中的事。可是超生处罚已经结束, 也罚了,也做了绝育手术了,工资也降级了,全县也通报了,户口早已落上了,也知道自己错了,已经成为合法的共和国公民了,为啥生活困难了就不能申请低保了呢?这次申请如果因为这个原因不能上报我实在不敢恭维政府了,发布了文件精神而且非常具体了,可在执行时还有临时性的很随意性的规定,这让群众如何相信政府,难道政府对犯错误的子民也记仇吗?还怎样体现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了?真的那样的话,老百姓真的无语了......说实话执行法规时合理的修正还能让人接受,多推敲论证修改后的合理性,真正拿出为民负责的态度,必要时让平民代表听证,人性化 法制化 道德化来制定,那样还有谁不相信政府了?
总觉得这次的低保申请的条件是不是有失民意了?希望得到官方的答复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izhao……(山东-日照)
提问时间:2012-07-18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