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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我叔叔实为自卫过失伤人,为何被判故意伤害罪?

我叔叔实为自卫过失伤人,为何被判故意伤害罪? 2011年10月我叔叔与一妇女因打田放水问题发生口角,叔叔不愿与其争吵欲离开,该妇女不允,上前阻拦并厮打我叔叔,我叔叔被逼急了挥出一拳正打中对方鼻梁致其鼻骨骨折,当时无第三人在场。后叔叔主动承担该妇女医药费、误工费等,该妇女后住院行二次手术并要求我叔叔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因索赔费用大超过叔叔所能承受范围,且认为是对方动手在先,不应由我方负全责,故对方将我叔叔告到法院,今日判决书下来了,判定我叔叔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法院判刑是否过重?如果决定上诉需要我方提出什么证据才能证明我叔叔不是故意伤人,而是在对方伤人后自卫过失伤人?刑罚能不能再轻些?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真子2012(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2-07-17 16:0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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